中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中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山市慈善总会

英 文 名:ZHONGSHAN CHARI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S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中山市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渡人向善,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和个人,为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沙石公路10号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服务、立信、博爱”的工作理念。主要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和管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援工作;

(三)组织各种社会活动,开展扶贫、安老、抚孤、助残、助学等慈善救助活动;

(四)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

(五)组织热心支持和参加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协助政府、民间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七)指导全市各镇区成立慈善会,开展各项慈善业务;

(八)运用中国健康的传统文化开展慈善教育和对外慈善交流活动;

(九)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一次性向本会捐款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单位;

(四)一次性向本会捐款1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

(五)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其条件符合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本会创建期间申请加入本会且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本会筹备委员会同意,分别成为本会的单位创会会员或个人创会会员。

第十三条  中山市慈善总会将定期开展年度慈善人物的评选活动,表彰对我市慈善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荣誉奖章。

第十四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在任届期五年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慈善活动,不履行会员的慈善义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向本会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以及捐赠2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可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成员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若干名。

向本会捐赠2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向本会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聘请为本会荣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聘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退休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聘请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名誉副会长,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热心慈善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本条第(二)项及捐款条件外参照上述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担任本会职务的,其任职条件不受上述第(二)项及捐款条件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山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理事会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内设若干部门,工作人员向社会聘请。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慈善项目可以专题形式管理运作,设中山市慈善总会基金和若干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全部捐款按照本会的宗旨全额用于慈善项目、慈善活动和社会救助。

第三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制定中山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通过中山市慈善总会网站、慈善中山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捐赠人、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所有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实行效能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中山市民政局报备。

第四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在www.zsscs.cn网站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