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筹集更多的社会资源,引导社会上更多的个人(家庭)和单位(团体)参与公益慈善活动,营造“让慈善成为一种生活习惯”的社会氛围,推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中山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基金挂靠的管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山市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挂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方,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挂靠基金受法律保护,其资金专款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及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向本会申请设立基金挂靠,基金挂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以挂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挂靠的基金应当是挂靠单位或个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基金挂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挂靠基金必须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不得规定使特定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慈善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 挂靠基金可进行冠名,主要形式分为如下三类:
企业冠名基金:一次性捐赠到账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
上,可以“中山市慈善总会-企业名称”冠名,捐赠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可在三年内按每年均量定期捐赠;
专项冠名基金:一次性捐赠到账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
上,以“中山市慈善总会-公益项目”冠名;
慈善冠名微基金:
1、自然人作为捐赠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0以上,并保证年度基金账户内不低于1000元;
2、社会组织或中小企业作为捐赠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万以上,并保证年度基金账户内不低于2000元。
第九条 捐赠方在协议期内,按规定将认捐的基金注入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捐赠方亦可自愿突破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
第十条 设立挂靠基金的流程(详见冠名基金设立流程图):
捐赠方提交《冠名基金设立申请表》;
由我会秘书处审阅初审材料,通过后,捐赠方取得基
金设立的相关文档,如下:
1、设立挂靠基金的申请报告;
2、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私人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
3、对设立的冠名基金未来三年的详细使用规划及自我增值方案。
收到捐赠方材料后,总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报备至本
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
双方签订挂靠协议,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金的名称及金额;
2、基金的用途、使用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及使用期限;
3、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暂不收取)
4、基金申请使用所需的签章备案表;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挂靠基金的资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依法接受捐
赠、并按捐赠方意愿投向指定慈善公益项目和用途。本会与捐赠方就设立挂靠基金签订捐赠协议后,即在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即履行以下义务:
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向捐赠方及时提供挂靠基金使用情况;
通过本会的官方平台(如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向社
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捐赠方向本会捐赠挂靠基金的资金,可在广东省
内享受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挂靠基金需由捐赠方确立一个基金管理小组(需
含组长)或一位基金决策人,基金管理小组/基金决策人的确定及更改,必须提交经捐赠方确认的书面备案表。
第十四条 挂靠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合作项目时应由捐
赠方为主体签订协议,但须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挂靠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每年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总收入的70%。资金的使用须按基金挂靠管理办法、捐赠协议执行,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得用于非慈善公益性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捐赠方在基金中使用每一笔资金时,有义务核实资
助对象、资助案例或资助项目的真实性,且需提供由基金管理小组组长/基金决策人签字确认及加盖公章的《资助/活动/项目方案》及《中山市慈善总会定向捐款使用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本会在审核通过后,安排支付给受助方或活动/项目执行方;若因材料真实性所产生的社会恶劣后果,本会有权向捐赠方追责。
第十六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
提下,经捐赠方同意后,可用冠名基金的名义接收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不断扩大冠名基金数额。
第十七条 挂靠基金需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及协议所约定的内
容指定活动、项目及资助方案,本会拥有审定活动方案、资助项目、受益人员名单与资助金额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八条 挂靠基金开展慈善公益项目活动时,须报经本会审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原则上,挂靠基金出资金额需在30万元以上,并达到募捐目标值的50%以上,同时需在活动现场清晰展示本会明显标识。活动项目中所有涉及劝募的环节,均以本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活动主办方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公开点算并上缴本会财务处或存入本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捐赠方须及时向本会反馈活动及救助项目的实施
执行情况,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项目执行结束后两个月内,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通过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公开募捐情况。
第二十条 挂靠基金在本会建立的单独财务科目,每年度接受
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方、受益方、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挂靠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
则,捐赠方有权向本会查询基金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本会应当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和本会应当履行挂靠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职责,诚实守信,践行承诺,维护挂靠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挂靠基金在公益活动过程中,须维护本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本会有权对挂靠基金的活动及救助项目实施、管理运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三条 挂靠基金约定项目、活动完成或按协议规定条
件可自行解散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开展募捐活动后所得款项不交于本会账户管理
的,本会有权将其撤销。
第二十五条 挂靠基金账户余额不足准入资金总额的20%,且
在本会告知捐赠方后持续半年仍无增补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本会安排用于其它慈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微基金在成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增长额未达到准
入资金的100%或成立后一年内未组织开展任何公益慈善活动的,本会将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本会安排用于其它慈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义开展不
适当的活动的,本会有权将其撤销。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本会有权
将其撤销。
第二十九条 挂靠基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本会造成不良影
响及损失的,挂靠基金及捐赠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挂靠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山市慈善总
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6日起施行,2019
年7月重新修订。
中山市慈善总会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