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慈善总会资金审批制度

中山市慈善总会资金审批制度

 

一、资金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资金包括慈善总会全部资金(含市财政资金),以及由慈善总会出资成立的民生公益服务中心全部资金。

二、慈善总会

(一)行政费用支出

1、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2、3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3、50000元以上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和常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二)专项项目费用支出

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2、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3、50000元以上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和常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善款(定向资金)支出

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2、1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3、100000元以上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和常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善款(非定向资金)支出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2、5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3、50000元以上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和常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民生公益服务中心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民生公益服务中心行政主管审核,报民生公益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审批。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民生公益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慈善总会法定代表人审批。

3、10000元以上的单项经费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经民生公益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慈善总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审批。



中山市慈善总会资金审批权限



中山市民生公益服务中心资金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