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慈善总会救助办法(修订版)

中山市慈善总会救助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十九大完善慈善事业制度”“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进一步规范慈善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山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助,是指市慈善总会对具有特殊困难的低保、低收入群体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的帮扶行为。

第三条  救助原则

(一)坚持兜底,突出重点。秉持人道主义精神,重点对我市双低家庭及其他突出困难人员开展慈善救助,充分发挥慈善资金在兜底保障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尽力而为、雪中送炭,着力优先解决好困难群众最基本最迫切最急需的现实难题。同时,合理确定工作目标,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三)公开公正,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总会章程和本办法实施救助,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及时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救助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慈善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作。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

(二)本市户籍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三)长期在我市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自身无法克服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

(四)其他具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慈善捐款的年度增值;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各类专项资金。

第六条 救助类别及标准

(一)重大疾病专项救助

1.对低保、低收入对象大病患者自费费用实施救助。当患者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镇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若单次或累计尚未解决的自费费用为3000元或以上,由大病困难帮扶中心按70%比例给予专项慈善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2.对普通家庭支出型贫困患者实施救助。当对象依政策获得支出型医疗救助金后,救助范围内剩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自付+自费),由大病困难帮扶中心按50%给予专项慈善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

3.本市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及支出型贫困患者出现高额医疗费用,经大病困难帮扶中心专项帮扶后仍存在困难,单次或累计尚未解决的医疗费用3000元或以上的,按(自付+自费)剩余部分80%给予二次专项慈善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4.本市户籍的普通大病困难家庭不符合支出型医疗救助条件,但房产核查符合支出型医疗救助条件,人均存款、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相加总计低于24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市慈善总会每年度根据财力状况设立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额度内,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自付费用70%、自费费用50% 的慈善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5.在接受各项救助后,救助对象仍存在自身不能克服的困难,可视情况通过“慈善总会微基金”个案求助项目,号召社会公众捐助。

6.低保、低收入患者在中山公立医院入院因特殊原因需要缴纳押金的,由慈善总会先行担保垫付,担保垫付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二)危房改造专项救助

符合我市低保、低收入对象家庭危房改造条件的,可根据中山市危房改造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重点对经济欠发达镇区,根据慈善总会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救助。

(三)扶贫济困专项救助

1.本市户籍的生活临时困难家庭,在接受市或镇政府(办事处)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由慈善总会按市或镇政府(办事处)救助金额的30%-100%给予帮扶,每年度不超过10000元;

2.长期在我市工作、生活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在接受市或镇政府(办事处)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由慈善总会按市或镇政府(办事处)救助金额的30%-100%给予帮扶,每年度不超过5000元;

3.特别指定的定向扶贫济困救助金按协议约定办理。

(四)助学专项救助

属本办法救助对象家庭的子女,在本科(含本科)以下教育存在实际困难的,给予救助。

1.大专(含大专)以上:每年6000元救助金;

2.高中(含中专技校):每年4000元救助金;

3.初中及小学:每年2000元救助金;

4.特别指定的定向助学救助金按协议约定办理。

(五)其他临时救助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社会影响重大的,市慈善总会可根据财力状况开展特别临时救助,每年度不超过30000元。

(六)微基金救助

在慈善总会设立的微基金,根据发起方的要求和项目设立的目的,在设定的额度内,以实际募得的善款开展专项救助,专款专用。

第七条  救助申请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由救助对象签名并按指模,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名的,由其亲属或照料人代签名,救助对象按指模,并注明代签人与救助对象的关系。

(二)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重大疾病救助的,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资料可从民政部门调取的,无需提交);

3.危房改造救助的,需提供低保或低收入证件、危房鉴定证明以及因政策原因无法纳入政府危房改造的证明;

4.扶贫济困救助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低保、低收入证件,以及证明接受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材料;其他家庭或个人需提供困难证明、说明材料;

5.助学救助的,需提供在校证明以及存在实际困难的材料;

6.其他临时救助的,需提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7.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存折(卡);

8.市慈善总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救助的审批和发放

(一)审批。市慈善总会收到救助申请表,经调查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二)发放形式。救助金实行社会化渠道发放,通过银行转帐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的,需经副会长同意,并在不少于2名见证人的监督下发放。

救助对象在办理帮扶中心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救助申请继续给予办结,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直系亲属领取,救助对象无直系亲属的,终止办理。

第九条  救助监督

(一)市慈善总会建立救助档案资料,定期向捐赠者、理事会和监事会反馈各种信息,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通报审计情况,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市慈善总会通过本会网站(www.zsscs.cn)、慈善中山(http://zsscs.zsnews.cn/wechat.php)等渠道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会秘书处及主管的民政部门,均接受在慈善救助过程的各种投诉举报,并按相关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