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慈善总会捐赠款物回赠试行办法
为规范捐赠款物后的回馈行为,感谢捐赠人的慈善义举,根据《中山市慈善总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凡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款物者,均由本会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在中山市财政局领取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并加盖“中山市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凭此收据,可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二、所有捐款名单分别在中山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或“慈善中山”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三、向捐款100元(含100元)以上的捐赠者,赠予中山市慈善总会的捐赠纪念卡。
四、向捐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捐赠者,颁发《中山市慈善总会捐赠证书》。
五、向捐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捐赠者颁发牌匾。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山市慈善总会。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慈善总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