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慈善总会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山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二、本回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本会的财务情况;

4.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5.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6.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是本会的会刊或者本会网站等。

四、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五、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六、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3.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七、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八、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九、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会,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十一、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十二、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十四、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十五、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十六、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与惩戒。

十七、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