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慈善总会会员大会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山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五、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六、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七、凡选举或修改章程及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八、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